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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5168号“PERRIGO Self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5:1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5168号“PERRIGO
Self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1594号重审第0000004463号
申请人:PERRIGO PHARMA INTERNATIONAL DA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159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35168号“PERRIGO Self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2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并刊登商标转让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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