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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00507号“现代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5: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79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叶东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0000507号“现代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代”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8600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226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70551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8651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个含有“现代”字样的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所获荣誉证书;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相关报道及发布会现场照片以及各地品牌店面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热水壶;气体引燃器;火炬;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冰柜;电加热装置;水塔;太阳能热水器;热水袋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和净化设备、热水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体引燃器、火炬、冰柜、电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袋、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热水袋、消毒和净化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气体引燃器、火炬、冰柜、电加热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现代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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