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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17279号“普睿司曼puruisiman.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1: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41号
申请人:普睿司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一零二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4917279号“普睿司曼puruisiman.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第9类的国际注册第873877号“PRYSM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2439号“普睿司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名下全部商标都是对申请人或其他知名品牌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观恶意已经多次被商标局予以认定。被申请人还将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显示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就是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在先商号的基础上进行的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且被申请人恶意明显,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方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材料及主体资格文件;
3、普睿思曼(天津)电缆公司、普睿思曼(上海)电缆公司等与其他商业主体的相关交易材料;
4、参展合同、参展照片及相关媒体报道材料;
5、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材料、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文献检索目录;
6、申请人荣誉材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在先权利人介绍材料;
8、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被申请人及江苏通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动哨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光缆、变压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除申请人“普睿司曼”外,还包括“58爱房”、“京航安”、“大统华”、“韩美林”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缆、光缆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及其“普睿司曼”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哨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营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电缆等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难谓巧合。加之,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除申请人“普睿司曼”外,还包括“58爱房”、“京航安”、“大统华”、“韩美林”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普睿司曼puruisim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