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394864号“珍优购WELLYOUG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0: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37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优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6394864号“珍优购WELLYOUG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珍及图”、“珍”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注册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经营和宣传,“珍及图”商标已成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的历史渊源及其所获荣誉证书;2、申请人“珍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2011年,申请人“珍及图”商标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虽可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差距甚远,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珍优购WELLYOUG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