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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54838号“海一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1: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047号
申请人:河南海一云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特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34454838号“海一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使用多年的企业字号完全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情形,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7日经核准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同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 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海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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