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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0737号“JOHNSON MATTHEY HYCO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1:29HYCOGE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01号
申请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0737号“JOHNSON MATTHEY HYC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将进行转让,与驳回决定中第40类引证的国际注册1375460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887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 JM”商标、第42类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5460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887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 JM”商标、第45类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5460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887号“Johnson Matthey Inspiring Science,Enhancing LifeJ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JOHNSON MATTHEY HYCOGEN”构成,其中“HYCOGEN”整体并无明确含义,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使用的第40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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