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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835130号“汤之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97号
申请人:李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粮餐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对第33835130号“汤之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设计五个类别和四十多个品牌,远超出其经营能力和需要,诸多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在非知名商品类别上的抢注,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出售转让诸多商标,具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嘉兴知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曾名“嘉兴市知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列表;“梁伟杰”企业分店及网上宣传知名度;原注册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详情页;原注册人名下大量商标正在出售中的网页截图;原注册人与代理公司关联证明;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嘉兴市菜蓝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21年9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3.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5、10、33、35、44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4件商标,包括“无印猫”、“植优品”、“宜简家配”、“考拉港湾”、“盒马港湾”、“叶美净”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与被代理、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或两者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从而基于该关系而知晓申请人商标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无效宣告制度在适用对象上针对商标注册本身即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当注册的事后纠正,审查时需考虑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5、10、33、35、44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4件商标,数量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无印猫”、“植优品”、“宜简家配”、“考拉港湾”、“盒马港湾”、“叶美净”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其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汤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