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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70160号“法拉第快准车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0: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96号
申请人:浙江快准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溪市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3970160号“法拉第快准车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796160号“快准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进行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查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快准车服”商标的宣传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防锈服务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防锈;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争议商标“法拉第快准车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快准车服”,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法拉第快准车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