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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90051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5: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夏圣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90051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61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01月12日至2022年01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合成橡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宣传。复审商标存在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在复审阶段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全国各省分公司明细表;
2.“圣凯诺SANCANAL CSN”品牌许可授权书;
3.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年度报告。
经调阅,上述证据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密封物等商品上。2021年5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品牌许可授权书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1、3、4亦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存在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圣凯诺SANCANAL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