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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847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9:30关于第395847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产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金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58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24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24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也怀疑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原件):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宣传栏画面等制作合同、发票、宣传栏等照片;
3、《老年知韵》刊物、金银湖街道新闻年鉴、金银湖街数字成绩单;
4、纪念建党98周年与军运同行暨学员学期结业汇报演出方案、舞台画面及音响租赁设计制作的相关制作合同、发票、活动现场视频截图、照片;
5、服装销售合同、发票、服装摘片;
6、相关活动现场照片;
7、纸杯制作合同、发票、纸杯照片;
8、文件夹摘片、手提袋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邮寄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等指定 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0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是否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被许可人金银湖街老年学校对复审商标的进行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宣传栏照片等相关资料仅涉及金银湖街老年学校简介,未体现金银湖街老年学校在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服务项目;证据4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的有效证据;证据5未体现复审复审项目;证据6、7、8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服务项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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