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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82887号“鑫褔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542号
申请人:福斯油品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领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36582887号“鑫褔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的润滑油生产商,申请人的“FUCHS”“福斯”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对应关系。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21021号“福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721号“福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23893号“福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42451号“FU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21024号“福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FUCHS”“福斯”商标的使用、宣传、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证据;
3、在先案例裁定书;
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液、乙醇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防冻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第1类工业化学品等商品、第4类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在第4类工业用蜡等商品上。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官网截图、审计报告、商标的使用及宣传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FUCHS”“福斯”系列商标在使用于汽车制造业中的润滑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8件商标,分别为第36582887号“鑫福斯”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第1类纤维润滑剂等商品)、第36586571号“鑫福斯”商标(第4类除尘制剂等商品)、第37361959号“FOSHS”商标(第1类纤维润滑剂等商品,经我局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第45246593号“XINFUSI及图”商标(第1类纤维润滑剂等商品)、第47518828号“XINFUSI”商标(第1类纤维润滑剂等商品,经我局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第48583839号“鑫福斯”商标(第4类汽车润滑油等商品,经我局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第37353692号“XINFUSI”商标(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第38597563号“LY”商标(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经我局审查予以驳回)。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本案申请人同时对第36586571号“鑫福斯”商标、第37353692号“XINFUS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将并案予以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仅由文字“鑫福斯”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福斯”,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纤维润滑剂;油类用化学添加剂;燃料节省剂;化学物质制过滤材料;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防冻液;玻璃防污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防冻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乙醇、防火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准使用的工业用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FUCHS”“福斯”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首先,经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FUCHS”“福斯”系列商标在使用于汽车制造业中的润滑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次,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8件商标,其中7件均与申请人“FUCHS”“福斯”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汽车制造行业相关商品的经营主体,属于同行业经营企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4、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鑫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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