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3643990号“时代铢江SHI DAI ZHU J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9:50JIANG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16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普宁市祥达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3643990号“时代铢江SHI DAI ZHU J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电线电缆企业,其“珠江”品牌电缆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在国内电线电缆行业中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66500A号“珠江 Peail Ri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53072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66500号“珠江 Peail Ri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12529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910385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112512号“珠江电缆Peail River C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849438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589490号“珠江电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珠江电缆”作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号,在电线电缆行业具备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电线电缆商品密切相关,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通过攀附申请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档案登记资料、主体信息、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认证证书;3、销售合同及发票;4、在产品上使用商标情况;5、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发票或转账记录、广告效果图;6、制作报价书合同、发票及报价书效果图;7、户外广告合同、发票及户外广告效果图;8、取证报告、网络新闻媒体宣传情况;9、赞助活动照片;10、制作纸巾盒合同、发票及报价书效果图;11、申请人官方网站取证报告;12、相关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法院保护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试电笔;电缆;电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三、十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现均处于诉讼中。其他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另,鉴于引证商标五、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确定,仅对争议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时代铢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的显著认读汉字“珠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至十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珠江”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制销领域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