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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37799号“糊涂山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0: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874号
申请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陈塘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4037799号“糊涂山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先使用、注册的第593093号“糊塗及图”商标、第3504544号“醉糊涂”商标、第1571666号“百年糊塗酒”商标、第42928228号“糊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加之,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裁定的众多案例,也佐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2、“糊涂”牌系列产品获得的荣誉资料;3、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4、在先裁定及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2年8月14日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汉字“糊涂山关”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糊塗”、“醉糊涂”、“百年糊塗酒” 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构成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争议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糊涂山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