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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91115号“淀边大名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0: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07号
申请人:大名县大名府香油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丙先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6191115号“淀边大名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08663号“大名府及图”商标、第606580号“大名府及图”商标、第29775529号“传世大名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荣誉证书、产品及标贴照片、户外广告合同及照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诸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芝麻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油、肉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淀边大名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大名府”、“传世大名府”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花生酱、芝麻酱、蛋、食用油、食用芝麻油、加工过的花生、熟芝麻、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芝麻酱、香油、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缺乏明确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本案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不良影响,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腌制蔬菜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淀边大名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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