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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560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8:17关于第163560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天贵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5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4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集团介绍、官方公众号截图、音乐人视频打印页、歌曲mv截屏、专辑照片打印页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时代华纳(华纳媒体)集团介绍打印页;
2、时代华纳(华纳媒体)集团维基百科介绍页及翻译;
3、华纳音乐官方网站打印页及部分链接界面打印页;
4、华纳音乐新浪微博官方账号打印页;
5、华纳音乐微信公众号截屏打印页;
6、华纳音乐抖音账号截屏打印页;
7、华纳音乐在QQ音乐、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平台上账号打印;
8、腾讯视频华纳音乐北京账号打印;
9、优酷视频关于华纳签约音乐人视频打印页;
10、带有被撤销商标的部分歌曲MV截屏;
11、华纳音乐出版的专辑照片打印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显示的在线音乐、专辑等内容均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本案复审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B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