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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67660号“B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8: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行追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67660号“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品牌介绍、宣传推广、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钓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便一直将其广泛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有在第28类核定商品上持续公开的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周边产品官方商城部分产品图片;2、钓具产品部分销售凭证、销售发票;3、“小熊BEAR”品牌介绍资料、部分荣誉证明、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小熊BEAR”系列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4、“小熊BEAR”品牌介绍资料、部分产品图片介绍、“小熊电器”宣传推广图片、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小熊BEAR”系列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5、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产品图片等。
我局将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及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用具;台球;雪橇(体育用品);滑雪板边刃;轮滑鞋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2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4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亦未在指定期间内。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B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