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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87345号“好有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0: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92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美满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10587345号“好有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为好有力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的监事,好有力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主营产品相同。申请人在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不但没有尽到避让业务,反而有意将产品的包装设计向申请人的产品包装设计靠拢,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好丽友”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好丽友”品牌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以及广泛宣传,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信赖和喜欢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极高。第1108636号“好丽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基于引证商标一的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损害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5201780号“好丽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80005号“好丽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8084号“好丽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相关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消费者调查报告;
4、市场占有率证明;
5、《零售数据确认函》;
6、审计报告;
7、宣传使用证据;
8、所获荣誉;
9、申请人百科介绍、工商信息报告;
10、申请人官网大事记介绍、防疫公益活动报道;
11、好丽友品牌认驰公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好丽友”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恶意攀附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通知书;
2、涉及“好有力”、“好力友”的决定书;
3、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所陈述的理由与申请时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8日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核准注册。2019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陈美满,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
3、被申请人为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以及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上共申注册了近20件商标,其中包含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好友力”、“好有力”商标七件,两件“人人麦”,“优果力”等商标。
4、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授权本案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对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引用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资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巧克力、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好有力”与引证商标二、三“好丽友”,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本案已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以及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上共申注册了近2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以及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这种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以及石狮市美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该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好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