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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61931号“臻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2: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006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佘敏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1861931号“臻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减弱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07310号“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31263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56506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情况;3、申请人字号及门店发展情况;4、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8日经核准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经核准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臻黑鸭”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黑鸭”,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均未产生明显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评审请求,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支持了其主张。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针对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是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或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臻黑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