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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50559号“沃莱菲软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931号
申请人: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东英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54750559号“沃莱菲软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622541号“沃莱菲 WALLIFE 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72374号“沃莱菲加 壁纸窗帘绝配体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90551号“沃莱菲 WAL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72798号“沃莱菲加 壁纸 窗帘绝配体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715510号“小轩窗整体软装 轩 XIAOXUANCHUANG XXCEST 199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仅为个人,名下抢注知名商标众多,存在抢注知名商标,恶意囤积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所获资质;
3、申请人参与行业峰会与多家知名企业签约达成战略合作;
4、申请人签约品牌代言人;
5、各级政府领导多次莅临沃莱菲;
6、布鲁斯特美国总公司总裁拜访沃莱菲;
7、沃莱菲作为《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加了标准的重新修订工作;
8、沃莱菲参加2010中国连锁行业顶级CEO峰会;
9、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长青及中国墙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熳红莅临沃莱菲;
10、“沃莱菲”广告投入;
11、沃莱菲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12、申请人早在2012年就被报导“沃莱菲”商标;
13、申请人宣传使用“沃莱菲”商标;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27类“地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五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有引证该商标的主体资格。
五、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件商标,其中“氧宜多”商标、“意盛豪庭”商标、“别丽美特”商标等与我国房屋装饰材料品牌相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五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有引证该商标的主体资格。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系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另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氧宜多”商标、“意盛豪庭”商标、“别丽美特”商标等与我国房屋装饰材料品牌相同。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沃莱菲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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