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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81258号“ARDD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155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树锦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对第34781258号“ARDD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9033470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同行业、同地域经营者,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2、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证据;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4、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5、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判决;6、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座便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曾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ARDD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