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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6058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1:20关于第6126058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89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61260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3846121号、第56184827号、第38259073号、第22114798号、第20208516号、第41597651号、第43105876号、第4874967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之前明显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他股东申请注册了其他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Virgil Abloh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媒体报道;
2. “OFF-WHITE”国内外媒体报道;
3. “OFF-WHITE”服饰订单单据;
4. “OFF-WHITE”直营店分布情况;
5. “OFF-WHITE”行业排名情况;
6. 商品寄售数据报告及报道;
7. 与申请人相关的网络媒体报道;
8. “OFF-WHITE”与各大品牌联名产品的设计、发布、销售报道;
9. 申请人维权情况;
10. 申请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相关报道;
11.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介绍;
12. 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3.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并非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四在中国市场已达到极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宠物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21年02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03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2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宠物服装、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宠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包、宠物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DAEW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