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6679624号“Yarrow|P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5: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66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接收人:闫丽娜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号幢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11类第36679624号“Yarrow|P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9028992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的“Pom”标识表示商品的制作原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相关新闻报道、国图检索资料;
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保护记录;
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相关案例裁定书;
8、关于“POM”的网络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供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霸、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一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被认定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2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的“ARROW”标识在洗澡盆等家居卫生用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Yarrow|Pom”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ARROW”,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供暖装置、蒸脸器具(蒸汽浴)、消毒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浴霸、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或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诸引证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判定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
三、“Pom”可译为“ 聚甲醛”,是一种性能优良的工程塑料。争议商标含有“Pom”,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材质、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四、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Yarrow|P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