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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56761号“创世德高CHUANGSHIDEG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8: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44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横琴创世德高建材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受让人:中山市正中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21656761号“创世德高CHUANGSHIDE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288383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类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10988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67473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德高(DAVCO)”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摹仿,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至六档案信息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2、派丽集团介绍及报道;3、上海研发中心开业报道、申请人与知名企业合作报道;4、申请人及其“德高(DAVCO)”品牌、产品所获荣誉;5、申请人名下“德高(DAVCO)”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使用情况;6、相关媒体报道;7、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及明细;8、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完税材料;9、天猫、京东旗舰店界面、百度等界面;10、侵权判决书、行政裁定、广州涂特建材有限公司等工商登记信息;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档案信息、关联公司产品图片、官网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油漆;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涂料(油漆);底漆;调和漆;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涂料;橱柜制作用清漆;防污涂料”商品上。2022年11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中山市正中建材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12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二、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稀释剂、油漆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四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媒染剂等商品上。2018年11月6日,引证商标三、四由申请人转让至派丽集团,2022年4月13日,又由派丽集团转让至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现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三、四的被许可使用人,申请人具有引证上述引证商标三、四主张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创世德高”与引证商标二“德高星享家”、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派丽德高”均包含“德高”,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所包含的显著认读文字“德高”与引证商标五的英文“Davco”具有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防水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油漆稀释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创世德高CHUANGSHIDE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