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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85800号“前色胖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8: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45号
申请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前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785800号“前色胖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胖子”经过广泛商业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45514718号“胖子”商标、第4107352号“胖子”商标、第43482273号“胖子”商标、第12503471号“胖子”商标、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商标、第4103659号“胖子红”商标、第46345513号“黑胖子”商标、第47781224号“胖子麻辣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中“前色胖”为不规范写法,易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易使消费者误选误购,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胖子相关文献记载;2、活动资料;3、申请人所获企业荣誉证书;4、销售发票和审计报告;5、广告宣传证明;6、在先裁定、判决及维权声明;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前色胖子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胖子”、“胖子及图”、“胖子红”、“黑胖子”、“胖子麻辣鱼”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中“前色胖”为不规范写法,易产生不良影响,但“前色胖”为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整体保留了原有的架构,未对相关公众的认读造成明显障碍,且本案无明确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前色胖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