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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4005号“惠脉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12号
申请人:绿空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4005号“惠脉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进行功能、用途上的描述,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惠脉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惠脉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