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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00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9:30关于第677500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21号
申请人:宝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0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6294号商标、第793942号商标、第5656121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40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四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真王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