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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86767号“真王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9: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19号
申请人:九个刺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坤杰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2186767号“真王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87433号“王记养生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一领域的生产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若获准注册,会给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还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的维权案例,与本案无关。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贵州真王氏家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7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8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现已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权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真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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