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716000号“BANNINGERVAL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9: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43号
申请人: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班尼戈阀门(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39716000号“BANNINGERVAL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ANNINGER”、“CONEX”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6类第1103319号“BÄNN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3516号“Bänn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15580号“Bann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名下商标,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且还申请了大量与他人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商标局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信息、第11784118号商标信息;
2、被i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关联企业公示信息;
4、其他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近15件“Banninger”系列商标,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数件“B及图”商标,还包含“JVC BANNINGER”、“IBP BANNINGER”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近15件“Banninger”系列商标,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数件“B及图”商标,还包含“JVC BANNINGER”、“IBP BANNINGER”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BANNINGERVALVE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