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665979号“蒂择特Dize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0: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59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荣烽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1665979号“蒂择特Dize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DICKIES”、“Dickies及图”、“帝酷适Dickies”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42967号“帝酷适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3、“Dickies及图”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的“Dickies及图”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2、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申请人品牌介绍、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的解释;
4、“DICKIES”品牌天猫、京东商城旗舰店页面;
5、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6、备案证明、转让和继受协议;
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5657号《第41665979号“蒂择特Dizete及图”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在服装、成品衣、裤子、上衣、鞋、帽、袜、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10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是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Dickies及图”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没有必要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所做的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调整的范畴。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蒂择特Dizet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