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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4263号“瑞美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0: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72号
申请人: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4263号“瑞美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2946A号“美瑞鑫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在“石灰;建筑灰浆;砂浆;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膨胀珍珠岩”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瑞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