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789824号“晓食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77号
申请人:张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创兴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1789824号“晓食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晓宇火锅”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327179号“晓食宇”商标、第15733952号“渝昧晓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其在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当的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晓宇”商标首次及连续使用的证据、荣誉证书、各种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媒体报道、专题报道、宣传实物及合同票据、名人照片、门头照片及加盟合同、企业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在第29类“牛奶制品、干食用菌”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3、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多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仍有160件商标。在商评字[2022]第318780号《唐姿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申请人的商标被我局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音、形、义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牛奶制品、干食用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且申请人证据仅体现为“晓宇”商号在火锅类餐馆服务上的知名度,无证据显示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肉等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已在先具有知名度,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三,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便在数十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且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天猫开设的旗舰店名称相近,该行为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晓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