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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17593A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1:28关于第29717593A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第2971759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84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信息;2、官网信息;3、申请人行业内排名证明;4、上市宣传视频;5、申请人名下专利信息列表;6、部分著作权证书;7、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8、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9、“小熊”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10、产品照片;11、交易合同;12、参展、宣传材料;13、品牌所获荣誉;14、复审商标档案;1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图;16、复审商标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的使用照片;17、产品采购合同;18、复审商标在包装容器上的使用照片;19、产品宣传材料;20、部分经销合同、报关单;21、(2011)知行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骨灰盒”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
2、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对复审商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骨灰盒”的使用证据,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骨灰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拉图格澜特LTGL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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