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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85502号“拉图格澜特LTGLAND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1: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爱霞
申请人因第31185502号“拉图格澜特LTGLAN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0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宋爱霞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照片、订货合同及转账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销售合同及酒类流通随附单、销售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1185502号第33类“拉图格澜特 LTGLAND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有复审商标的“葡萄酒”等相关产品的信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淘宝、京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产品实拍;
3、销售合同、转账记录;
4、销售合同、随附单;
5、销售发票;
6、报关单、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不能视作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其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第35206555号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05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于2019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03月0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跃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开具的销售发票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酒*拉图格澜特金耀干红”,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具有真实性,虽实际使用的“拉图格澜特”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产品照片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葡萄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鸡尾酒;樱桃酒;烈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果酒;鸡尾酒;樱桃酒;烈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黄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拉图格澜特LTGLAN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