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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706166号“好时之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2: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15号
申请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皇家喜铺(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23706166号“好时之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北美最大的优质巧克力生产商,也是全球领先的巧克力和糖果公司之一。“好时”、“Hershey's”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Hershey's”商标已经被认定为“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99478号“HERSHEY'S”商标、第12234661号“好时之吻”商标、第10197794号“好时之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成为“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好时”商标对应英文商标“HEYSHEY'S”商标已被认定为“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也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好时”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其继续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相关公众,并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三、“好时”是申请人好时公司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登记使用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在先字号“好时”,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开设的“皇家喜铺”淘宝店,曾销售申请人“好时”等品牌糖果、巧克力等商品,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申请人介绍、宣传册、百度介绍;2、申请人排名情况;3、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信息;4、媒体报道;5、财务报表;6、申请人产品图片;7、特许经销商的授权书及协议;8、销售额报表、经销商申请表、经销商名单;9、广告合同、广告投放城市及截取照片、服务协议、广告投放记录、产品货架展示照片、商超专柜现场照片、促销海报、广告视频等广告宣传材料;10、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及打印文献清单;11、网络搜索“好时巧克力”结果页;1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1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销售商品网页截图;1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16、在先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时间为2009年6月22日,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代购代销;礼仪庆典服务等。
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近40件商标,在第2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好时之吻”、“KISSES”、“HEYSHEY'S”商标,其中,第64992587号“好时之吻”、第60296710号“KISSES”商标、第23223996号“HEYSHEY'S”商标、第13150952号“HEYSHEY'S”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15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和宣传证明表明,其“好时”与“HEYSHEY'S”常结合使用已具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好时之吻”与英文“HERSHEY'S”对应的中文“好时”文字构成相近,故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好时之吻”与引证商标一“HERSHEY'S”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HEYSHEY'S”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巧克力、糖果等商品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与之近似标识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相同或与之类似服务上,从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近40件商标,其在第2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10余件“好时之吻”、“KISSES”、“HEYSHEY'S”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几无差别,且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主张。根据查明事实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知,被申请人在网站销售“好时KISSES巧克力”等商品,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但未能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好时之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