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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74630号“乐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2: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承德润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丽娜
申请人因第25974630号“乐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9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9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投入大量资金,与中国农业大学共同研发高端饮料。由于疫情管控等政策性限制,“乐爽”果汁饮料和啤酒没有上市,属于不可抗力。申请人主观上具有积极意愿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恶意注册而不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使用证据,其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标签图片;
2、申请人与承德乌苏泉饮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委托研发合同、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
4、技术服务费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中明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复审商标已于2019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承德润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难以作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承德乌苏泉饮品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4并非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销售使用证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申请人关于“乐爽”相关产品因不可抗力无法上市的主张不能成为其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乐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