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29815号“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2: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35号
申请人:西雅衣家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乔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50629815号“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78841号、第4860377号、国际注册第810851号、国际注册第1089738号、第173576号、第20916274号、第20916266号、第20916281号、第13200091号、第23680188号、第21243782号、第21243780号、第21243784号、第21243786号“C&A”、“C&A及图”、“C&A FASHION LIKE”、“C&A KIDS”、“C&A MODFRN”、“C&A BOUTIQUE”、“C&A DENIM STO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其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资料;2、在先案例;3、相关合同、发票、宣传报道资料;4、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6、荣誉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具有任何恶意,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税收完税证明;商标信息资料;在先案例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相关案例资料、网页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2年7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取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在整体表现上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各引证商标,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在先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AC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9986788号“ARTHBR GALMA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