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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02252号“柯丽菲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62号
申请人:加利菲亚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51702252号“柯丽菲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全球知名食品公司。申请人“CALIFIA FARMS及图”及“CALIFIA”商标作为申请人主商标,经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440083号“CALIF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一贯恶意复制和摹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已有多个案件认定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经公证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向中国香港的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提货单、收据等;展会现场照片;申请人“CALIFIA FARMS及图”在美国的注册证据及翻译;申请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打印件;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相关判决;被抢注商标信息打印件及被抢注知名度商标的介绍;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及的商标、字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和民事判决书;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5月14日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乳清饮料;大豆饮料(非牛奶替代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碳酸软饮料;啤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向中国提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以水果为主的饮料;果汁;果昔”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4类、第5类、第6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60多件商标,如2枚“费加罗”商标、2枚“赶集网”商标、4枚“JACK WOLFSKIN”商标、8枚“柯丽菲亚”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多个商标,部分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2枚“费加罗”商标、2枚“赶集网”商标、4枚“JACK WOLFSKIN”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柯丽菲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