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846030号“艾美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4: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19号
申请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口艾美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32846030号“艾美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艾美”是申请人最早创用的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6712号“艾美AI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三、申请人的“艾美”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恳请在本案中认定第3504215号“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饭店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该驰名商标的摹仿,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艾美”系列商标信息;
2、申请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部分公司信息;
3、艾美酒店相关介绍、酒店列表,以及部分艾美酒店照片;
4、艾美酒店官方网站来自中国用户的点击量统计;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部分包含有“艾美”的检索结果报告;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部分包含“艾美”的广告页的文献复制证明;
7、经公证的申请人公司董事长的宣誓书以及12份附件材料;
8、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宁栖市监责改(2018)01012号);
9、第26257238号“艾美叶”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市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商品房销售;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转让于周口艾美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子午饭店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2012年10月22日经我局核准,其名称变更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现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汽车旅馆;为旅行者提供酒店房间预定服务;餐馆;自助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临时住宿处出租;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艾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