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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89393号“榕樹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4: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企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超俊
申请人因第12989393号“榕樹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2月19日至2022年0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12989393号“榕樹下”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饭店;餐馆;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予以维持。在“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服务与“饭店”服务属于相类似服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证明;
2. 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票机开票记录照片、门店房屋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3. 在抖音、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平台账号截图;
4. 公司获得的荣誉资质。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姬文英于2013年0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5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1月06日止。后经我局核准转让变更于现申请人。2022年02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主体资格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榕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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