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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95523号“当下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5: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原肌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子雨
申请人因第24195523号“当下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7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7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工商信息;
2、申请人2021年年度报告;
3、相关授权书;
4、微博、微信公众号网页信息;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4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有:
5、申请人企业信息;
6、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屏;
7、版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高海艳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9年7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原肌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相关授权书、证据4微博、微信公众号网页信息及证据6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屏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当下学”,内容为美容、护肤培训的招生、宣传推广等,且部分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1、2、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家教服务”服务与“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动物训练”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家教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当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