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30749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1:40关于第5530749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854号
申请人:海宁宇力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西町树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5307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棉类袜子和裤袜为主的纺织品企业,AbbyBunny图形是申请人核心商业品牌标识,通过大量的使用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伙同其关联公司,商标代理机构湖州飞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商标售卖,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是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术作品创作初稿页面;
2、《作品登记证书》;
3、美术作品使用推广证据材料;
4、《外观专利设计证书》;
5、参展证据材料;
6、《购销合同》及订货单、产品图片;
7、湖州西町树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信息表;
8、湖州飞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第182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以及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并非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商标代理等相关服务,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申请日至今有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公司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在案证据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综合在案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存在差别,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普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