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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28284号“车功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3: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28284号“车功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3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汽车零配件修复合作协议及发票、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采购协议及发票、外加工合作协议及发票、顾客满意度调查表、配送单、房屋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册;
2、汽车零配件修复合作协议、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采购协议、外加工合作协议、发票等;
3、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4、汽车零部件修复配送单;
5、房屋租赁合同;
6、实景照片;
7、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8、2020上海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立项合同、科技查新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
9、被申请人所获证书;
10、公众号、投界汇等网络证据;
11、工服。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唯一指向复审商标,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2、被申请人与其代理人提交证据系伪造而成,证据多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及提交证据所示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3、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截屏;
4、相关案件资料;
5、(2021)沪0115民初37888号民事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建筑施工监督;安装门窗;室内装潢;清洁窗户;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防锈;喷涂服务;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合作协议、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汽车零配件修复工作,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书、宣传材料、实景照片、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汽车零部件修复配送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车功坊”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车功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