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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25354号“小师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3: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金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文佳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25354号“小师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0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0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2015年注册至今一直持续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生产协议书;
2、苏州小师傅微电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商标授权书;
4、广告宣传发票、收据;
5、产品及外包装、店铺图片、宣传图片、质保单;
6、产品及宣传视频。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5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商业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证据虽存在一定瑕疵,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1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仅能证明苏州小师傅微电网有限公司的登记设立、运营情况。证据3仅能证明申请人分别授权苏州小师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迅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涛澳电动车维修服务部、姑苏区陈敏电动车经营部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6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小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