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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68043号“XHPAC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3: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68043号“XHPAC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62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2月15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合法授权他人使用,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企业关联结构图;2、授权协议;3、产品图片;4、销售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及发票;5、公司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托盘、塑料周转箱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协议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东莞市鑫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使用期限涵盖指定期间,由此可以认定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其“XHPACK”品牌胶合板、滑托盘等商品,所附发票予以佐证,同时该组证据中数份出库单、对账单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XHPACK”标识、“滑托盘”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印证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滑托盘等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鉴于滑托盘商品为非规范商品,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托盘、搬运用非金属货盘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为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非金属托盘、搬运用非金属货盘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XHP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