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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48127号“花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4: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风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冷言习
申请人因第7448127号“花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1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花旗”商标使用证据,这次不再重复提交,并将进一步搜集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花旗”酒销售协议》及销售发票;
3、“花旗”酒瓶购买发票;
4、“花旗”酒广告发票。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及答辩通知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其原注册人于2009年6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青稞酒、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上。2015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杨风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在案证据2、3、4中发票在税务机关备案信息中均显示为查无此票。且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中已明确发票的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举证。故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花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