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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39705号“果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4:2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127号
申请人:旭日森林食品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知睿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057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元気森林”、“元気水”系列品牌由原异议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2类第18615232号“元気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11192号“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71476号“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行业,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元气森林”系列商标的恶意,并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有囤积商标之意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原异议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书;2.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明细表;3.宣传材料;4.原异议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合同证明;5.相关公证书及发票;6.审计报告;7.申请人官网截图;8.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9.相关裁定书;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果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11192号、第33071476号“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字形、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39705号“果气”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啤酒等商品上,经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
引证商标二、三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均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对被异议商标已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进行比对。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汉字“果气”与引证商标二、三“気”在文字字形、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啤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果气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