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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01988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4:34关于第2201988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牛丁(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俊
申请人因第22019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74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74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网络通讯设备、磁性材料和器件、可视婴儿监控器、芯片(集成电路)、非医用测试仪、测量仪器、计步器、秤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磁性材料和器件、可视婴儿监控器、芯片(集成电路)、非医用测试仪、测量仪器、计步器、秤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页面、APP视频介绍;
2、产品介绍及价格表、产品图片、产品包装设计图、宣传册;
3、订单;
4、商品销售页面;
5、相关媒体报道;
6、寄售协议、合作协议;
7、银行回单、发票;
8、订单交易记录。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5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等复审商品上,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14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8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磁性材料和器件、可视婴儿监控器、芯片(集成电路)、非医用测试仪、测量仪器、计步器、秤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磁性材料和器件、可视婴儿监控器、芯片(集成电路)、非医用测试仪、测量仪器、计步器、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欧玛珑 OH M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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