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666452号“欧玛珑 OH MAL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4: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02号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卓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42666452号“欧玛珑 OH MAL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49998号“祖•玛珑 JO MALONE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379号“JO MAL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4233号“JO MAL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多次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囤积超过一千件商标并通过出售进行牟利而缺乏商标法规定的商业使用意图等事实,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商标囤积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词典释义;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恶意抄袭的商标信息;申请人网站介绍及在中国店面分布情况;“JO MALONE”相关报道、宣传资料、产品资料;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JO MALONE”、“祖玛珑”获奖情况及排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必应搜索资料;申请人商标列表;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化妆品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21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第42307059 号“NEYROLAND•奈罗兰”商标、第42313077 号“莱芬迪 RAYFENDI”商标、第42481294号“碧印 IMPRESSION GREEN”商标、第44905487号“柔医生ROUYISHENG”商标、第43037859 号“极润后JIRUNHOU”商标、第43320080 号“雪本精XUEBENJING”商标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欧玛珑”及字母“OH MALON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NEYROLAND•奈罗兰”、“莱芬迪 RAYFENDI”、“碧印 IMPRESSION GREEN”、“柔医生ROUYISHENG”、“极润后JIRUNHOU”、“雪本精XUEBENJING”商标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欧玛珑 OH MAL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