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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44765号“灵希 LING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5: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盛冠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44765号“灵希 LING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564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复审商标的计算机键盘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磁盘;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光盘;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键盘照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其实际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仅凭上述图片不足以证明其被投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灵希 LIN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