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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086623号“融雪玉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40号
申请人:融雪(上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志华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5086623号“融雪玉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744945号“融雪”商标、第18355936号“融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糖;谷类制品;米;面粉;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6期(2019年7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融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谷类制品;米;面粉;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糖;谷类制品;米;面粉;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谷类制品;米;面粉;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融雪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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